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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国税对再就业工程提出政策建议
时间:2008-07-22 16:03:37  来源:河南国税   【 打印 】 【 关闭

  再就业优惠政策将于2008年底执行到期,为了更好地支持社会就业工作的开展,平顶山市局近期对该市就业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2008年,平顶山市劳动力继续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城镇劳动力供给总量将达到11.31万人,而总需求量则在7.4万人左右,将有3.91万人没有就业岗位。由此看来,该市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还未缓解,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针对上述问题,该局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清理现行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对现行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在优惠力度上应加大,政策不宜过多。同时,针对目前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过多、减免审批程序繁琐的问题,应当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便民利民政策。

  第二,明确界定一些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对企业每安置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定额或比例减免税收的政策,这样可避免因安置比例高低和经营规模大小享受税收优惠带来的矛盾,防止"不同的安置比例,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相同的安置比例,享受不同的税收实惠。"以真正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

  第三,扩大优惠政策范围,提高全社会就业率。对于自主创业者应当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将再就业税收政策扩大到大学生、复员军人、城镇待业青年。

  第四,注重税收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加强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实行跟踪问效制度,设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机制,对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实施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再就业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二是防范和及时查处借证经营、挂靠经营、名为个体实为企业等骗取税收减免的行为,健全税收减免公示制,加强群众监督;对代开发票、转借甚至卖《优惠证》者,要严加惩处。

  三是税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工商部门建立再就业协作联系制度,统一数据指标口径,以更好地执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税务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部门信息共享,以共同建好再就业工程。

【编辑: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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