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是: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元。提高起征点惠及许多个体经营者,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是,在落实政策的具体过程中,国税征管工作受到了很大冲击,存在诸多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 、是否达到起征点难以准确核定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的界限,即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其全部数额都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其全部数额都征税。由此可见,起征点规定得越高,则起征点临界点的税负差距就越大。以市场内两个相邻摊床为例,甲业户月销售额为4950元,乙业户月销售额为5000元,根据现行起征点规定,甲业户不需缴纳增值税,而乙业户则要缴纳200元的税金,多销售50元却要多交200元的税,显然有失公平。
由于起征点临界点税负差距的存在,准确核定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合理确定征与不征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以我们现有的征管手段,对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并没有科学合理的确定依据,也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精度,只能根据投资、规模、地段、人员等因素来确定其销售收入。对于相对集中的市场,考虑到平衡,一般情况只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全部放弃征收,这样不仅损失了税收收入,同时也丧失了税收的公平。
二 、国地税信息沟通困难
当前,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分别采用两套税收征管软件,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水平不同步,无对接条件,要达到信息沟通非常困难。而且起征点政策不是一项依申请行为,因此,不能因为纳税人未主动申请就不予落实。此外,在国税日常税收征管中,也发现部分被地税确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实际经营收入超过了起征点,造成国税征税地税不征,不仅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且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纳税人有政策空子可钻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每个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但是作为纳税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希望少缴点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无疑为某些纳税人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他们有的采取化整为零、回避起征点的手段,将一个纳税人分解为若干个不需纳税的个体,个体工商户户数激增,父子齐上阵、夫妻分开经营、换汤不换药,旨在谋求税收免征。而面对这种合理的“节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控制方法及依据加以制约,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给税收管理造成了极大困难,而且对于那些守法经营及无法分割经营的行业也不公平。
四、税收成本加大
由于个体工商户户数大量增加,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进行个体税收征管。此外,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分布在农村、乡镇以及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绝大部分达不到起征点。但是按照征管工作有关规定,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也要照常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这样使税务人员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工作量,加大了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原则相悖。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建立科学合理的定额核定体系
在现有国地税分设的条件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工作的协调,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准确确定核定参数及指标,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国地税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提高核定的准确度,也确保对同一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基数相同,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积极开发国地税征管软件的接口,使国地税信息共享程度不断提高,使国税部门落实起征点优惠政策的工作由原来被动等待纳税人申请转变为主动为纳税人落实相关政策。此外,在征管过程中,国税部门发现已达到起征点的业户,能够利用征管软件共享信息进行约束,促使地税部门合理核定其定额,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二、科学划分未达起征点户的类别,降低税收成本
对于经营收入与起征点相差较大的业户,如4000元以下的未达起征点户,减少日常征管工作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定期巡查;对于接近起征点临界点的业户,则应加强和规范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一旦经营收入达到起征点,及时进行调整。通过分类管理将有限的人力资源从繁重的日常征管中解放出来,加强对重点税源大户的税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巩固个体税收征管基础。
三、改变优惠方式,消除临界点影响
对于起征点规定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两种优惠方式加以解决:一是改“起征点”为“免征额”,消除临近点影响。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对于免征额部分的课税对象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部分征税。采取免征额的方式,使处于临近点的业户税负相近,差距缩小,不会出现跳跃,税负更趋合理。二是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建账,实行查帐征收或购买税控收款机。
四、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改善税收服务环境
不仅要加强对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能够及时掌握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提高纳税的遵从度。深化政务公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对于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定额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是简单地以减税、让税来换取纳税人对于国税部门软环境建设的认可,而是把为纳税人服务的重点放在规范执法、文明服务、公平税负、优化环境上,使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消除对软环境建设的不利影响。 (焦作市马村区国税局副局长 邱良群) 编辑:淦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