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确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流转税收入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高达70%左右,所得税的比重仅为20%左右。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大大低于流转税的比重。这种“双主体”税种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又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流转税比重过高,使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必须负担税收,影响企业竞争力。所得税比例偏低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利于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不存在大规模减税的空间,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无疑是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升级的有效举措。根据最优税制要求,一个优化的税制应该按照其筹集收入的功能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来选择主体税种。流转税具有聚财功能,而且对供给的刺激作用较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对需求的刺激作用较强。两者只有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实现税制的公平与效率目标。因此,当前我国应继续坚持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主要通过对现行税负水平的调整,减少流转税所占比重,增加所得税所占比重,使流转税与所得税所占比重此消彼长,逐渐向“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逼近。例如,在流转税方面,应在总结东北老工基地和中部6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鼓励企业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在所得税方面,将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改为按综合所得统一征收,提高并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等。(陈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