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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大外企欠税案台前幕后
时间:2008-08-15 14:55:44  来源:人民网   【 打印 】 【 关闭

  7月28日,广州。

  持续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并不能阻滞这个南方经济中心的商业热情。在广州市著名商业街上下九的中心地带荔湾广场人头攒动、生意兴隆。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荔湾广场的开发商———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却是门庭冷落。这个鼎盛时期有100多名员工的港资企业如今只剩下寥寥三四个人,而荔湾广场的繁华也早已与他们无关———广州昔日旧城改造的功臣近期却被钉在广州最大外企欠税案的耻辱柱上。

  事情到此远未终结。就在舆论普遍声讨穗南公司的欠税行为时,穗南公司却对媒体表示“另有隐情”。

  地税局:企业恶意偷逃税款

  7月2日,广州市地税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穗南房地产公司10年间累计查补税费10261万元的行为,地税局认为,这是广州历年来最大的外企欠税案。

  据广州市地税局称,从1998年开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局3次对穗南公司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累计查补税、费、滞纳金8600多万元。税务部门曾先后3次拍卖该公司位于荔湾广场的1.63万平方米商铺抵税,共成交8194万元。目前累计追缴入库9373万元。

  但是,在2006年6月,广州市地税局再次接到该公司涉嫌偷税的线索,经过多达15次的调查取证,2006年9月18日,广州市地税局专案组对穗南公司突击检查。

  经检查发现,2002—2004年间,该公司每年偷税金额分别为:373万元、417万元、244万元,偷税比例分别达到54%、27%、84%,涉嫌构成偷税罪。今年年初,广州市地税稽查局向该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共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1618.52万元。截至2008年4月底,该公司尚未补缴入库上述的款项。

  广州市地税局总结认为,该案查处难度大,穗南公司主观恶意明显。

  穗南公司:地税局过度执法

  对于广州地税局的结论,穗南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璟弸表示无法接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穗南公司对税法相关细则的含义及其不断调整变化存在着认识差距,但绝不存在百般抗拒税务稽查的故意。”

  据朱璟弸介绍,穗南公司是1992年7月成立的中外合作公司,注册资本3200万美元,为了建设荔湾广场,项目总投入成本约18亿元人民币。

  穗南公司在1998年以前,已缴纳各项税款7850多万元,并无任何欠税。1998年6月,还被广州市地税局评为“广州市1998年6月地方纳税大户”并获得了奖状。

  但是,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影响逐渐扩大,具有港资背景的穗南公司也未能幸免。2000年开始,穗南公司难以缴纳税款。“我们几次与广州市地税局商讨,希望能暂缓交税,但是,穗南公司的提议未能获允。”

  2001年11月8日,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向穗南公司下发了穗地税稽外发(2001)24号文,表示穗南公司截至2001年11月8日只缴交了营业税118.75万元,其余1547.55万元仍未缴交入库。于是,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了对“穗南公司位于广州荔湾广场除已出售和被查封的房产以外的全部房产采取查封、依法拍卖的强制执行措施。”

  查封的商铺和住宅物业面积共16286平方米,根据当时的资产评估,价值高达1.9亿元。

  “穗南公司觉得奇怪的是,作出查封1.9亿元房产的决定时,广州市地税局并没有进行听证。”

  作为查封的另一项决定,广州市地税局停止向穗南公司提供发票。

  “我们原以为通过之后的筹款缴税,物业经营可以摆脱这种困局,但是,事情的发展已经超出了我们的预计。”朱璟弸称。

  省地税局和国家总局

  批复难以执行

  查封1.9亿元房产后,广州市地税局涉外稽查局又对荔湾广场进行稽查,对回迁安置物业44300平方米认定税款、滞纳金和广东香港两地出售楼合同的税项,认定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共为7256万元。

  穗南公司认为,由于荔湾广场实际的销售收入和合同成交额有误差,因此,多次向广州市地税局提出复核和异议,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于是,穗南公司只好向广东省地税局提出复核。

  广东省地税局复核后,发现广州市地税局确实存在超额征收的情况。2004年8月26日,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下发粤地税稽函(2004)61号文,确定穗南公司应补税费、滞纳金和罚款5482.51万元。同时,文件要求“对已查封的房产要及时处理,按该公司缴纳税费进度和房产市场价值等量进行解封,具体解封办法由涉外稽查局与穗南公司协商处理。”

  朱璟弸称,广东省地税局和国家总局稽查局的红头文件并没有被广州市地税局执行。2003年、2005年和2006年,穗南公司被查封的荔湾广场物业被拍卖,所得款只有8194万元,只相当于市场真实价值的1/3。

  大量小业主难办房产证

  但是,与欠税相比,更令穗南公司始料不及的是,2001年,由于广州地税局在查封穗南公司所有物业时停止提供发票的行动,导致穗南公司无法为小业主们办理房产证。

  “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的业主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开发商提供售楼的发票。但是,地税局停止提供发票,开发商怎么办?我们多次与地税局沟通,看是否能专为解决业主办证的问题而提供发票,也没有得到回应。”

  在之后的几年内,众多拿不到发票的小业主除了四处投诉、上访外,还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可以预料,仅仅是穗南公司需要支付给小业主的延迟办证滞纳金就要2600万元。

  “我也没有想到,因为欠税1500万就被查封价值1.9亿元的房产,而后果竟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朱璟弸称。

  期待执法人性化

  针对穗南公司的种种质疑,记者联系了具体查办此案的广州地税涉外稽查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能提供给记者一份此前新闻发布会的新闻稿,根据广州地税的规定,所有采访均须通过其纳税人服务中心进行安排。

  记者随后联系了纳税人服务中心税收宣传科的葛科长,并提交了一份采访提纲,葛科长表示“要请示一下领导后才能决定”。一天后,葛科长电话反馈称,由于现在他们正在办理另外一件大案,所以短期内可能没有办法接受采访。

  针对穗南公司的遭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法专家称,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税务部门有权向欠税人追讨税款。但是,这种征收应该依法进行。

  从穗南公司反映的情况看,穗南公司欠税在先,理应依法补缴税款。但广州市地税局也有两点欠妥之处,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部门只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广州市地税局因为1500多万元的欠税查封了1.9亿元的资产肯定是不合适。二是在税务局执法时,也应考虑社会效应和影响。例如停止提供发票,执行时可以体现法律的威严,但是否也要考虑合法购房的业主的利益呢?毕竟那么多的业主因为税务部门惩罚开发商的行为而利益受损。如果从执法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应该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郭志明)

【编辑: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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