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7月29日,安徽淮北市新华书店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单行本。据悉,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谢正义 摄
核心提示
8月1日,有中国“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此前,企业早已紧锣密鼓地做出针对性“反应”,但更多是迷茫和观望,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因为当前,法律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仍未出台,政府部委究竟“谁来管”也尚无定论。大法实施之前,“执行难”的尴尬突然显现。
一周来,广州丰田一款畅销车型“凯美瑞”,在北京、广州、成都等地喊出直降1.6万、2万、3.6万不等的优惠。这已成为这款车自上市两年多来,做出的最大优惠。其实,这一看似平常的厂家促销,背后则是厂家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夜的反应。
捍卫个人到国家的利益
7月中旬,广州丰田成为第一个正面回应反垄断法的厂家。其表示,为配合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决定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限制,并支持经销商面向用户的优惠酬宾行动。
一些疑似行业垄断者,也在不久前就开始调整自己对下游客户的政策。瑞典包材公司利乐,在一个月前告之它的客户,针对反垄断法正在对经营调整计划做最后的完善。
也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前一周,一桩持续了三年之久的并购争论,终于落下帷幕。
7月24日,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在自己的博客上表示:社会广泛关注的徐工并购案终于有了一个很好的结局。
此前一天,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凯雷投资集团,共同宣布双方于2005年10月签署的入股徐工的相关协议有效期已过,决定不再就此项投资进行合作。
2005年10月25日,徐工集团与美国投资公司凯雷集团签署“战略投资协议”,凯雷出资3.75亿美元,购买徐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85%的股权。向文波随即在个人博客上发出质疑:作为中国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就这样要被外资控股了?时隔一年之后,尽管凯雷减少出资,持股最后降至45%,但仍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在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无论是个人消费者,还是各个行业的企业,抑或是国家利益,都与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相联。让人充满期待的同时,亦有杂音。
2008年7月29日,安徽淮北市新华书店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单行本。据悉,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谢正义 摄
“8章57条”的粗线条无所适从
反垄断法于去年的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天就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被称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从1994年至实施前,已酝酿筹备了14年之久。但是去年通过审议的法律,仅仅只有8章57条。如此粗线条的法律框架,让本身就繁复的反垄断执行难以进行。
有消息称,最近律师事务所接受反垄断的咨询大幅增加。
何种问题受到关注,全球知名的英国高伟坤律师事务所其专注反垄断研究的律师高佳佳称,由于反垄断法关系到商业运作的不同方面,不同企业关注点也不同。
并购业务比较多的企业,关注集中申报多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则关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地位多一些;跨国企业其多关注中国的反垄断法与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有何异同。
“现在关键就是没有解决执法明确性的问题。”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27日表示,这也是现在众多企业、以及学界向他咨询得最多的问题。
黄勇称,如果没有配套的法规,那么对执法是很大的麻烦,企业无所适从。
除了利乐,微软、英特尔都被认为有可能是反垄断法最先关注的对象,他们也在关注具体的细则。
“但是我相信时间不会太长,不过在制定配套法规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这部法律的专业性,以及与国际接轨,并结合中国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黄勇表示。
不过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细则的出台不必操之过急。高佳佳表示,一些内容如协定和滥用市场地位,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相同意义上的执法经验,细则的制定还是要和今后的执法实践相结合,没有实践,出台细则也很难。
多头监管协调效果被质疑
目前,除了细则尚未公布,“谁来管”的问题,到记者发稿前也仍未获得官方的说明。
在去年该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时至今日,这一委员会仍未设立起来。
专家组成员曾建议,应在该委员会名下,设立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专业及权威的执法机构。业内专家称经过一年的筹备,执法机构有望通过“三足鼎立”的分权执法模式来实现。具体的说法是,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分别设立执法机构。
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率先公布了反垄断的机构设置。在这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中,原来的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改组为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有关反垄断职责的明确表述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在接受采访的各位专家看来,“反价格垄断行为”或将属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责范围。此前发改委就是负责市场价格的督查和指导。
此外,商务部或将设立反垄断调查局,对内外资并购等进行审查。记者上周向商务部部长助理王超求证时,他仅表示及时参考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
专家称,分散的管理模式或将对执法效果产生影响,在当前行政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实际协调效果被质疑。
黄勇表示,三方执法配合,不管职能如何划分,都需要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规则的基础配备要齐全。
黄勇称,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各国法律对于绝大多数反垄断案例,都是进行个案合理分析的原则,需要对市场环境、双方以及关系方进行举证,以及进行法律论证。
“所以国外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有可能长达数年之久。”黄勇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执法的专业性问题,需要配备大量的经济学专家、行业专家,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同时要不断完善立法配套。
高佳佳也表示,保证执法的一致性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这就需要一个长效机制的制度建立。”黄勇表示。
各部委反垄断工作需转换
新京报: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但是现在政府还没有出台细则,也未明确管理机构,你认为会否对实施有影响?
盛杰民(反垄断法起草组专家顾问团成员):我认为不会。因为去年法律颁布时就明确,将在国务院成立一个反垄断调查委员会,按照原来的设想,由各个部委抽调人员组成。尽管现在机构人员还没正式组成,但是对这个委员会的职责是规定得比较明确的。新法实施后,各个部委的具体工作需要一定的转换。
新京报:现在传言说,会形成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发改委“三足鼎立”的管理局面,你认为这样有利于管理吗?
盛杰民: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有一个集中执法机构来执法效果更好。但国内之前在各个部委之间就已形成了原有的工作架构,如果全部集中也未必适合。
按照国际通行反垄断的规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当的经营者集中是核心问题,此外,行政垄断是中国一个特色。按这四大块内容,操作者应该制定相应的细则。现在最迫切的,是解决经营者集中也就是并购的标准问题。因为各个行业都存在这样的案例,如果没有标准,那就不好操作。
独占大型企业面临制约
新京报:你认为该法实施后,会对哪类企业影响最大?
盛杰民:现在有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做出了调整,说明他们已意识到这个新法或将对他们有一些影响,但并不表示就会针对性的指向他们。
反垄断法是市场竞争环境的守护神,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并非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在执行后马上去对什么行为做出处罚,它是对竞争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
新京报:最受影响的有哪些企业?
盛杰民:在我看来,在中国当前有两类企业是和反垄断法有直接关系的。
首先,就是那些赚取垄断利益的、同时还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怨声比较大的大型公用企业。他们享有独占地位,自身的经营政策也是垄断资源,抢占市场,并对价格做出左右。在他们背后,则有滥用行政权力作为支撑。具体就不点名了。
其次,就是一些大型的跨国公司,他们在某一细分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并有左右市场的力量。
新法可保护消费者利益
新京报:那普通公民和中小型企业,是否可以依据该法维护自身的权利?
盛杰民:这个法律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它不是保护竞争者,而是保护一种竞争秩序。不会针对某一竞争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而是在此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来平衡社会竞争秩序。
它所着重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消费者的权益。去年的方便面价格联盟事件,就非常典型。他们形成价格联盟,试图对价格进行操作,反垄断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新京报:你刚才提到,一些应该被重点关注的行业背后有行政权力支持,你认为是否会影响它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
盛杰民:在国外,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经济大宪章。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我想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之下,不可能一下起到维护竞争环境的作用,应是一个逐渐体现经济宪法的过程。(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