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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洛阳一男子投保时隐瞒病史 生病后索赔遭拒
作者: 来源:人民网-河南视窗 

  投保时隐瞒事实,在生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被拒。8月12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2月,原告张明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投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等6个险种。2007年3月,原告被确诊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晚期。随后原告在解放军第一五零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原告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而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告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原告的保险费。

  法院另查明,2007年5月,原告在解放军第一五零医院自述病史:入院前20年血压增高,在当地医院明确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同年5月,原告在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自述病史:两年半前无明显原因自觉乏力、恶心,伴颜面浮肿,夜尿增多,一年半前出现双下肢浮肿。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健康告知栏时,隐瞒了自己已有高血压、慢性肾小球肾炎的病症及浮肿、夜尿增多的症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在原告患病后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依法审核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有上述隐瞒,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并无不妥,原告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玉鲁 李红颖)

【编辑:乾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