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努 力 解 决“告状难” 洛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傅建钦

在我国,曾经流传着“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样一些话,尽管有些偏激,它反映了当时群众告状难,同时也包含着人们对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的期盼。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有存在。因此,我就人民法院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努力解决“告状难”谈谈自己的感受。
一、群众“告状难”的具体表现、成因及危害
目前,各地法院实行了敞开立案,当事人打官司只要所诉请求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诉讼请求明确,有具体的被告及证据材料,在法院诉讼能够做到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告知开庭日期和地点,无需当事人跑第二趟。当事人之所以仍然感到“告状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立案时,当事人所诉请求,不属法院管辖或证据不足,需要提供证据,而证据难取,证人难找,使当事人感到为难。二是有些当事人有理但无钱交诉讼费,又不属法律规定的减、缓、免对象,使当事人感到打官司难。三是在审判环节,有些案件,开庭后不能当庭宣判,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核实、鉴定,对案件定性需要研究,使当事人等待裁判时间过长,因而感到打官司难。有的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裁判不公,使当事人认为费了好大劲,却得到了一个不公正裁判,感到打官司难。四是在执行环节上,当事人拿到裁判文书之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甚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使裁判文书不能兑现。有的案件正在执行,因一方当事人申诉而中止执行,中止后时间较长,这使得当事人认为,花钱费时,打了几年官司,最后形成“空调白判”,感到打官司难。五是在申诉环节上,有些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既不上诉,也不执行,想走申诉程序,缺乏有效证据,他也认为“打官司难”。
上述立案、等案、执行、申诉、费用等因素,综合形成了当事人认为的“告状难”。分析上述“告状难”现象,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一)群众法律意识因素。由于多数群众受教育程度有限,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普通群众对诉讼活动的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等基本特征缺乏理性认识,思想上没有诉讼风险意识,对于诉讼举证责任、举证期限、程序公正、公平责任等不理解、不认同。(二)法院队伍素质因素。受自身文化层次、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外界干扰等因素影响,法院干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可能判决结果有所差异。对于立案,可能不该立的案件立了导致“管不了”,该立的案件拒之门外形成“无人管”;对于审判,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意见等都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偏差;对于执行等工作亦如此,可能造成几种执行结果,几种社会效果,使当事人认为不公正。(三)体制、机制因素。前几年基于“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念,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以“要给弱势群体提供一条救济途径”为主导认识,受理、审理了不少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产生的“管不了”“管不好”的案事件,造成“案立事不了”,部分当事人缠诉、闹访不止,有些成为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案件受理原则明确为“法无明文规定不立案”,在新问题、新矛盾、新纠纷层出不穷的现实状况下,客观上亦可能造成一些矛盾、一些纠纷“告状难”。(四)法律、法规因素。急速变革的社会现状,法治经验的欠缺、立法技术的因素等使得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条文过于概括,可操作性差,对于类型各异的案件而言,有时会感到尚“无法可依”,这会拖延诉讼时限,引起当事人不满。
二、努力解决告状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具体实践
群众“告状难”现象,对党的事业、党的威信、司法裁判权的地位均产生极大负面的影响,任其发展泛滥,必然会影响党的执政形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甚至危及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解决群众“告状难”,是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保持党的先进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决定明确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方式,不仅靠路线、方针、政策为主的领导方式,而且更注重以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国家法律是规范化的政策。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为人民排难解忧的重要职责,这是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依法审理、执行案件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行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机构是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因此,我们要从实现党的宗旨,保持党的先进性高度,考虑为民解难。在当前,保持党的先进性,就是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解决“告状难”,是人民法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愿望,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三、切实解决“告状难”的司法对策
在造成“告状难”的诸多因素中,体制问题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群众的法律意识问题需要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逐步提高。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只能从法院工作的情况和特点出发,密切联系实际,才能在解决“告状难”问题上做出切实有效的成绩。我们认为,从司法角度看,解决“告状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在立案环节落实便民措施。继续坚持大厅立案、窗口办理,确保程序公开、手续简便。在立案大厅设立咨询处引导当事人诉讼,除个别重大疑难案件外,要保证当天起诉,当天立案;为方便当事人,对离婚、欠款、借贷等简单的审理案件和所有的执行案件,制作填充式的诉状和申请书;对文化水平低、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对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要及时行使释明权,告诉当事人有关举证、开庭、执行的法律规定,避免当事人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蒙受损失;对涉及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案件,坚持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依法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二是在审理环节贯彻简便诉讼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能按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律从简,避免普通程序的冗长和拖沓;所有审理案件,按照立案先后和适用程序的不同统一排期开庭,彻底避免在开庭准备阶段的拖延现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要达到100%;所有案件的公开宣判率要达到100%;所有开庭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要达到60%以上。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开庭后3日内必须合议,5日内必须宣判。
三是在执行环节严格遵循法律关于执行期限有规定,尽快实现生效裁判的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杜绝“空调白判”。严格实行立案后三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的规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拒不履行的,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充分发挥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财产方面的作用,同时注重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要慎重、大胆地使用搜查,拘留、公示等措施,严厉制裁逃债赖帐者。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特事特办,集中执行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早日办结。
四是在申诉环节要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当事人的申诉要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早日立案,迅速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案件,要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通过依法办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在办案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坚持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类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申诉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期间,不断提高审判效率。我们院内部规定的期限都比《民事诉讼法》缩短了一半,如民商事案件、民诉法规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6个月内审结,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个月内审结,我们规定,普通程序3个月审结,简易程序一个半月审结。
六是设立专门机构,疏通当事人的投诉和信访渠道。要继续加强投诉中心的管理工作,使当事人投诉有门;要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每个工作日都有一名院长值班,接待当事人来访。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贻误工作、增加当事人诉累的,要从严处理,减少杜绝因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让当事人白跑腿、多花钱的现象。
七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官业务素质。要继续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通过观摩开庭、专家授课、专项培训、学历教育、开展调研活动、鼓励参加司法考试等多种方式,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减少或避免法官办案走弯路,造成群众“告状难”。
八是搞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法官为民意识。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树立法官司法为民意识的契机,作为提高法官政治觉悟,推进法院工作的动力,并把这项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使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得到提升,保证司法公正,减少申诉上访。
九是积极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近年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对法院工作都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也采取了不少措施,这都对解决群众“告状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还应该看到,“告状难”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受当前司法体制、工作条件、执法环境等的限制,法院工作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例如,我们的办案人员到一些金融部门、行政部门查询、取证,个别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转移存款,给法院工作制造障碍;执法环境较差,当事人骟动群众辱骂法官、围攻法院等暴力事件屡有发生;个别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带头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都需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理解和支持。所以,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自我加压,努力奋斗,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解决好群众“告状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