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O牌车“不服管”,号牌收回!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严规,加强对豫O号牌车辆的管理力度
8月25日,省直某单位一辆豫O-02377的黑色奥迪轿车在郑州街头违法左转,对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拒不执行,并连按警笛后继续前行的恶意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豫O”号牌公务用车的形象。昨日,省交警总队研究决定:收回豫O-02377号牌,通报全省,并出台包括“豫O号牌车辆恶意违章一律收回号牌”等9条严管规定。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豫O号牌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存在拒不服从交警指挥,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等情节的,要严肃查处,及时上报省交警总队,并通知其车辆所属单位;对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将违法情况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非现场执法的,及时邮寄“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现场执法的,除依法记分、罚款外,要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所属单位;豫O号牌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依法不予办理车辆年度检验业务;对违法行为严重,恶意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豫O号牌车辆,省交警总队将一律收回车辆号牌。
同时,《规定》还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违规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罚,并拆除警报器、标志灯具。省交警总队将根据豫O号牌车辆的使用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存在连续违法、恶意违法等情况的驾驶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使用民用号牌但标示“××巡逻”、“××执法”等公务用车,存在交通违法和恶意违法的,一并严管严处。
昨日,省交警总队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0371-65882472(督察队)、65882488(车管所)、65882461(值班室,24小时),随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武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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