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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统管的公告 |
| 时间:2007-10-08 11:12:15 来源: 【 打印 】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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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物业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南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追缴工作公告如下: 一、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出售的物业(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房等形式的房屋),均应统一缴存物业维修资金。 二、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一)公有住房出售,多层(7层以下含7层,下同)、高层(8层以上含8层,下同)由售房单位分别按售房兑款的20%和30%提缴;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和3%计缴。 (二)购买多层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计缴;购买高层,带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或别墅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计缴。 (三)购买非住宅物业的,买受人按所购物业价款的0.5%计缴。 三、物业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 (一)已收取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和售房单位,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建设项目填报《物业维修资金分户缴存清单》,办理维修资金缴存手续,将已代收的物业维修资金统一缴存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二)已销售的物业未收或漏收物来维修资金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负责追缴或补缴。 (三)已整体竣工投入使用未出售或留作自用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四)在本公告之前,已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其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情况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从该小区物业维修资金账面中减除。 (五)今后,凡建设单位代收的物业维修资金,均应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统一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物业维修资金的追缴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视为挪用维修资金,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缴。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未中额收取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五、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物业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和程序按照《南阳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物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咨询、投诉电话:62262986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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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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