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漯河10月17日电(记者:韩建华 通讯员:周泳 崔素文)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工作机制,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十项”工作机制。
1、领导维稳责任机制。各级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此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要把稳定工作摆在与经济工作同等重要的工作来抓,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定期听取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司法所、调委会建设,配强司法所长、调委会主任,配足司法所及调委会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他们教育培训和管理,全面提高他们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司法所、调委会工作专项经费的到位,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如因领导不力,工作失职而造成重、特大“民转刑”和“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各级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2、大调解工作机制。该区早在几年前就提出了大调解、大服务的格局,尤其是2000年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建设及规范运作,使大调解工作机制得到完善,今后要继续贯彻和深化《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郾办[2003]23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司法为主协调,各级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3、矛盾预测防机制。要加快从“重在调”向“重在防”的转变,学习推广好的经验,对矛盾纠纷要按“三不(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三抓”(抓早、抓小、抓苗头),“二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工作目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防范治本上,尤其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了解社情民意,有效落实防范措施。
4、矛盾集中排查机制。各乡镇(街道)、村(居)、区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每周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制度,改进排查方法,完善调处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明确各部门调处化解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和酿成群体性事件,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5、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都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平息事态,妥当处理,及早调处,努力做到调处工作走在激化前,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稳定。
6、矛盾纠纷督办机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流到各部门的调处矛盾,在乡调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调处情况,通过领导督办、跟踪督办、会议督办、考评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期依法调处,对疑难复杂纠纷,调委办、司法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关村(居、单位)调委会要紧密结合,使一些矛盾纠纷尽快得到化解,并努力提高调处成功率。
7、纠纷调处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调解干部应灵通信息,及时赶赴现场,尽力阻止和平息事态,一般要在3天内调查了解纠纷发生的全过程,并将调处责任人及调处时间告知当事人。除伤害赔偿纠纷或重大疑难纠纷,一般纠纷应在发生或当事人投诉之日起10日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难以调处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司法所长(调处委主任)批准。要将承诺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8、纠纷首问责任机制。为有效地防止因对群众投诉相互推诿、扯皮、拖沓不管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发生,凡接到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各乡镇、村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或村调委会找谁去解决,决不允许相互推诿,简单推出不管;当遇到情况紧急,接报人员或单位应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然后与有关部门联系。对因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逐级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有关责任。
9、基层依法治理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更有效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依法化解在基层,各乡镇应建立健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机制,要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以普法教育为主线,以农村法制学校为阵地,以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管理人员为重点,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各乡镇司法所,各村调委会主动当好参谋,自觉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0、矛盾纠纷专报机制。为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和预警性信息的灵敏畅通,各乡镇应按区委、区政府和司法局要求,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直报、专报制度,按规定各村(居)凡发生重大疑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隐患苗头,要及时报告乡镇领导(司法所),一般情况各乡镇(街道)于每月25日前汇报司法局(每月例会进行汇报),重大情况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苗头要在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汇报各级领导机关,绝不允许瞒报、漏报、迟报、误报,以免贻误战机导致矛盾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