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自《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河南省方城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建立报送制度。实行限时报送制度,要求“一府两院”必须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的内容主要有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和说明材料等。制度还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二是建立审查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存档。规范性文件涉及哪个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由该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一府两院”或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等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工作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主任会议对初步审查意见提出的处理意见或常委会会议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后作出的决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整理出《审查意见书》,并交文件制定机关。
三是建立督办制度。采取视察、通报、电话催办、发出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书》的要求整改落实,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文件要重新公布,重新报送备案,县人大常委会要再次对其进行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按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查意见书》办理落实的,要通知其限期改正,并对文件制定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对逾期仍然不办理或办理不彻底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启动撤销程序,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或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等。涉及县人大选举或任命人员的,可视其情况提出撤职、罢免案,以确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完)(李桂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