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城县农民朱同在9年前因抢劫被批捕后外逃,于去年底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近日,方城县法院以抢劫罪从轻判处被告人朱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29岁的朱同,是该县古庄店乡某村农民。1999年12月29日,朱同伙同朱岭、朱举(二人已判刑)一起去独树街吃烩面,由朱同驾驶两轮摩托车,当3人行至古庄店乡金钱岭庄西边时,发现骑自行车做皮毛生意的成芝在前面,朱举对朱岭、朱同说:“撵上他,给他抢了。”3人追上成芝,朱岭、朱举将成芝打倒在地,并向成芝要钱,成芝被迫掏出600元钱交给朱岭,后朱岭、朱举又将成芝收购的22张黄鼠狼皮及头发辫抢走,3人获款后分赃。
法院认为,朱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犯。因批捕后一直外逃,本应重判,但被告人朱同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而且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