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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数罪并罚获二十年重刑
发布时间:2007-08-09 18:03:38 来源:中新网河南新闻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中新河南网三门峡8月9日电  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永犯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这是该院今年来处刑最高的一案。

    被告人王永,男,1985年11月9日生,初中肄业,无业,三门峡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居民。2002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03年5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该院决定撤消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捕。

    2006年10月11日晚上23时许,王永将赵某(已判刑)从学校叫出,以帮助陈某某、王某(二人均不满十四周岁)找朋友为由,将二人骗到三门峡市大岭路西市自来水公司家属楼工地一工棚内,对二人进行了威胁、殴打后,王永对王某实施了奸淫,赵某对陈某某实施了奸淫,而后王永又对陈某某实施了奸淫。

    2007年2月14日23时许,王永以找人为由,在三门峡市黄金技校对面的心情网吧里将邰某某叫出,后带邰到河堤北路九孔桥附近,顿生“鸡奸”邰的歹意。因要开房间身上钱不够,就持刀强行要走邰某某随身带的6元钱后,到三门峡市工交旅社的房间内将邰某“鸡奸”。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永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永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系轮奸幼女,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在实施抢劫时对被害人邰某某有“鸡奸”行为,对其亦应从严惩处。依照有关规定,该院以王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永表示不上诉。(张力华 龚伟民)

【编辑:张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