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在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搞垮企业 三年不得再任高管
据新华社电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27日在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禁止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究责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有相关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0亿吨固体废物毁地200万亩
北京消息 “有水皆污”、“逢雨必酸”、“企业偷排废水、弄虚作假现象十分严重”……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出现。“十一五”约束性指标能否彻底落实受到担心和质疑。 26日下午3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作跟踪检查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指出,今年上半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盛华仁指出,全国固体废物堆存量累计已近80亿吨,占用和损毁土地200万亩以上,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 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盛华仁报告指出,全国还有278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有相当一部分因为管网不配套不能运行或不能满负荷运行,有的地方虽然管网也配套了,但因收费政策不到位、运行经费没有保障,污水处理厂只能开开停停。W 新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