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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开始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为了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这部法律草案在今年4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之后,进入最高立法机关二审。
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
草案初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应对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应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庞丽娟委员建议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她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应是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在草案相对比较偏重和强调政府的监管和行政处罚,但是在如何通过民事责任等手段来增强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方面比较薄弱。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仅涉及了公共领域的安全保障,而且事关每一位消费者、每一个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的问题,所以建议进一步充实加强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规定。
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
根据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县级以下城镇和农村的小企业、小作坊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既不能都实施许可,也不能放任不管,建议参照现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授权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草案初审稿中“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的规定。
同时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
草案初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来源: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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