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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拍卖宅基地的做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必须制止。由这一问题折射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未利用土地是否就可以放松管理;
二是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是否模糊;三是村民申请宅基地是否实行有偿取得;四是村委会拍卖宅基地是否违法。
未利用土地也应十分珍惜,不能粗放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村村委会将闲散坑地作为宅基地使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闲散坑地也是土地,也受土地管理法规的调整。闲散坑地属于宝贵的后备土地资源,不能因为是闲散坑地就可以粗放使用或者简化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批准程序是清晰严格的。农村村民因结婚、分家等原因需要建房的,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政府在审批宅基地时要按照规划的用途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所谓审批,有批准或不批准两种可能。因此,宅基地申请人按法定的程序申请时,宅基地审批主动权在政府,必须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在审批宅基地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面积不得超过标准,二是符合规划,三是申报程序合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以及《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都对此类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村民使用宅基地属于福利性质。村民住房建设不是用于工业建设,没有营利,亦不能经营房地产,只是自己居住,带有福利性质,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农民的正常生活权利,对于符合宅基地供应条件的申请,对农民实行免费提供宅基地的政策,不允许管理部门借机乱收费。
国家对村民住房建设收费问题有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第三条的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规定,将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中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
费、村镇规划管理费等费用,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本案中,对村委会拍卖行为应做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是,村委会拍卖宅基地的位置。如果同时有若干家农户同时申请几宗宅基地,有的交通方便,有的不方便,由村委会确定各家的位置,难以平衡。为了公平,通常农村都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位置,但这样做抓到的人可以私下转让位置,收益归个人所有,此法有问题。村委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即以宗地位置为拍卖标的,效仿手机号、车牌号和停车位拍卖,收益归村委会,如果县以上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村委会再退还已交的拍卖费用。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第一条规定中,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根据这一规定,同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的原则,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情况是,村委会如果是拍卖土地本身,即以宅基地面积和位置为标的进行拍卖,则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由于村委会无权拍卖土地,所以不管村委会的初衷或主观愿望多么正当,都是违法的。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 陈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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