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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鼓励易地投资者在新疆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落实自治区2008年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5万亩的目标及“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耕地保有量392.67万公顷的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实行易地补充耕地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将补充耕地资金足额列入工程预算,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接受耕地开垦费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协议;易地补充的耕地,应当与补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略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所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系数表》确定应补充耕地的面积;易地补充耕地方案计划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耕地的,应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准予入库的文件;耕地开垦费应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收缴。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进行考核,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当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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