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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承担国土资源普法责任 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
发布时间: 2008-01-26 22:07:05 来源: 国土资源网 【文字显示:

    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意义重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参与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土资源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才能建立土地、矿产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国土资源普法责任,积极围绕国土资源保护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地、矿产资源保护法制宣传教育。要把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的法律宣传教育,使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全社会公民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承担起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国土资源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充分利用“五五”普法规划中期检查的有利时机,努力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中期检查为契机,加大国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进一步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

  要充分发挥普法学校、普法讲师团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努力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使国土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保护国土资源的浓厚氛围。要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情况作为“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存在的不足和死角,及时整改,确保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第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认真配合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开展面向基层的国土资源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工作,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土地、资源矛盾纠纷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针对农村耕地保护工作现状,结合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民实际、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力度,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提高农民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在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编辑: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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