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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05年7月,赵厚起、赵满仁、赵培刚、赵厚林、王立红、于兴杰等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梁园区李庄乡关庄村委会赵千庄东、西村民组基本农田40020平方米(合60亩),用于建窑、建房、取土、晾晒、堆土等非农业建设。目前,该窑场已建成投入使用。
赵厚起等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建窑等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于2006年3月13日下发了商国土资监【200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赵厚起等七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赵厚起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我局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于赵厚起等人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毁坏耕地严重,根据规定我局于2005年12月30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6年1月25日,5名非法占地当事人被梁园区公安机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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