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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严谨执法,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年“两抢一盗”获得认可

时间: 2008-04-18 11:02:20   来源: 中新网河南新闻    打印 】 【 关闭
    中新河南网商水4月18日电 日前,从商水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该院在今年的“两抢一盗”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的执法精神,将各种工作认真落实,涌现了一些先进的任务和事迹,不仅得到了领导的认可,也得到了群众的赞誉。

                         领导重视、效果明显 

    2008年3月18日下午,周口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家臣同志到商水对“两抢一盗”专项活动进行督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结合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朱家臣书记的讲话精神,商水法院立即召开有专项活动领导组及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参加的会议,院长杨磊同志亲自主持会议,并就开展“两抢一盗”专项活动,提出具体要求。与会人员就开展“两抢一盗”活动,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强调:一、对凡提起公诉的“两抢一盗”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尽快审结,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二、法院院长,主管院长要亲自包案,靠前指挥,必要时,亲自办理一些重大案件,确保案件及时办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三、审委会委员要采取直接阅卷、旁听开庭等方式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及时研究。四、全体刑事审判人员星期天、节假日不休息,加快“两抢一盗”案件审理进度,集中精力投入专项斗争中去。五、法院要在人员、经费、车辆、物资等方面为专项活动提供有力保障,解决专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商水法院已受理的“两抢一盗”案件共6件7人已全部审结,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

               出狱后不思悔改,盗窃罪从重判处

    2008年3月18日,商水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犯盗窃罪一案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于2007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年10月份先后在商水县城盗窃公民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洗衣机等财物,总价值757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治河、李趁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又是累犯,依法应以盗窃罪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院指控“敲诈勒索罪” ,法院依法认定为“抢劫罪”

    2008年3月20日下午,商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法再次对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铁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最后决定:检察院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铁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王铁军看到被害人祁红波开车在商水县城关乡八里湾东加油站旁与商水县城关乡家庙村的赵金平说话时,被告人王铁军伙同郭亮、灵光(另案处理)过去后,被告人王铁军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用拳头打祁红波,以祁红波与其弟媳赵金平相好为由要祁红波拿10000元钱,否则把祁红波扔进井里,由于祁未与赵金平相好,祁红波不同意被告人的要求,王铁军等人对祁红波进行殴打并把祁红波身上的1700元现金、一部京瓷牌CDMA手机(价值200元)及祁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抢走。被害人祁红波遂于2007年6月19日报案。案发后,1700元现金及手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被追回并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未得逞的情况下,当场采取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悲痛之下,勤勉工作

    商水县法院刑庭庭长魏振奎同志的老父亲因病卧床,今年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开展以后,魏振奎同志始终坚持工作的第一线,很少回家照顾因病卧床的父亲,甚至接到几次父亲病危的电话时,他都在忙于开庭。2008年3月6日,魏振奎同志的父亲因病去世,他跪在老父亲的遗体旁泪流满面,对自己在老父亲生病期间,因工作而不能守在老父身旁尽孝而内心愧疚,由于工作任务紧急,他忍着悲痛于2008年3月9日安葬老父后,即赶回法院上班,并连夜将本院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活动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材料起草、整理出来并于次日上报市中院和县政法委,且主动担起专项活动的信息材料报送和整理工作,使商水法院开展“两抢一盗”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受到市中院通报表扬。魏振奎同志的这种工作精神也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集中“充电”,提高素质

    2008年3月22日、23日是星期六、星期日,商水县法院组织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领导组及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在院长杨磊同志的亲自带领下,在法院二楼会议室集中进行了封闭式学习培训,院长杨磊同志首先就目前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的目的及重要性再次进行了阐述,强调了集中学习的必要性,并要求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对进入诉讼环节的“两抢一盗”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保质保量,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同时院长杨磊、主管刑事副院长马春怀同志亲自主持并就“两抢一盗”案件涉及的刑事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讲授,参加学习的人员认真听并做好笔记。大家利用学习的休息时间还就“两抢一盗”案件进行了认真讨论。
   
    “磨刀不误砍柴功”,通过两天的集中学习,大家的相关法律知识得到进一步巩固,对“两抢一盗”案件涉及的法律政策进一步清楚明白,思想认识得到了统一,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为商水县法院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活动的健康顺利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公开宣判一批抢劫、盗窃犯罪分子

    2008年3月29日上午,在商水县召开的公捕公判大会上,该县法院院长杨磊同志代表县人民法院对犯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任志勇等七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任某、王某、徐某等人经过预谋后,于2006年4月13日携带火药枪、棍等作案工具,对来商水拉鸡子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李某等人实施抢劫,抢走李正峰现金2万元及手机两部(价值1800元);被告人任某又伙同徐某、张某等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价值31700元,数额巨大,且被告人任某、徐某又系累犯,法院依法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国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年,并各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7年10月份盗窃公民财物数起,总价值7575元,数额较大,且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县法院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李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开宣判后,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对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给予好评,同时也震慑了犯罪,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士气。(关东伟 袁笼)
 

【责任编辑: 史俊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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