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的报警器没能发挥报警作用,导致一超市在两个月内连续被盗两次,为此,该报警器经销商被告上法庭。昨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报警器经销商张宪龙赔偿新乡市牧野区鸿雁超市(下称鸿雁超市)损失3万元,并退还服务费1200元。
2004年11月,张宪龙与鸿雁超市签订了一份安防报警设备合同书,约定他负责安装的报警设备,在警情发生时,他会及时通知鸿雁超市并赶到现场;如出现被盗他愿赔超市3万元。而鸿雁超市每年则需要向其交纳服务费1200元。合同签订后,2005年10月和11月,鸿雁超市接连被盗两次,经勘验被盗商品损失总共3万多元。而这两次被盗,报警器竟没有报警。(记者 王亚南 通讯员 景永利 赵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