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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假期加班应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时间: 2008-09-09 14:19:32   来源: 劳动局    打印 】 【 关闭

  在国庆七天长假即将到来之际,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各用人单位:国庆期间安排职工加班,除安排好工作计划外,要按规定及时发给职工加班工资。

  10月1—3日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须发给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具体发放标准如下:以月工资收入1000元为例,用10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标准为45.98元,再用45.98元乘以3倍,即为法定休假日1天的加班工资底数137.94元,3天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413.82元。9月29、30日及10月4、5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仍以1000元/月为例计算,在这4天中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91.96元(45.98元×2倍),加班4天应不低于367.84元。

  国庆法定休假日3天安排加班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发给职工加班工资,另外4天休息日安排加班,企业如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不发加班费。劳动保障部门建议,企业应合理安排加班,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日权利。对必要的加班,企业必须备好加班工资,保证按时发放。企业如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职工加班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责任编辑: 徐华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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