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在路上行走,没想到一脚踏空掉进窨井内,摔断了3根肋骨,造成了十级伤残。市民田女士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和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办事处)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宣判田女士胜诉后,由于市政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掉入窨井内造成10级伤残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40岁的田女士是郑州市一家信用社职工。2006年12月28日下午,田女士像往常一样下班后往家赶,当走到东明路时,没想到一下子掉入了一井盖没有盖好的窨井内。这次意外事故造成田女士左侧断了3根肋骨,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污水井是由财政监察办事处使用,再加上井盖上写有“市政管理局”几个字,田女士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上述两个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因管理、养护和维修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田女士受伤的污水井井盖上写有“市政管理局”字样,可以认定污水井应为市政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维修,因其管理和维修不力,造成田女士受伤,其应负全部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市政管理处应赔偿田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62万元。由于认为田女士受伤和财政监察办事处因果关系不大,法院驳回了田女士对财政监察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庭审激辩一:“这无疑是指鹿为马”
“井盖上写着我们单位的名字,难道就该我们赔?要知道,井盖在市场上到处都有卖。”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方市政管理处在庭审中振振有词,并拿出所录制的证据在现场当庭播放(如图)。
市政管理处的代理人称,原审判决仅仅以污水井盖上写有“市政管理局”字样,认定上诉人为管理维修人,属于认定责任主体有误。代理人称,窨井盖不是国家纳入管理的专供产品,上面写的字样是生产者随意附加的,任何人在市场上均可买到。字体本身不能成为认定主体的依据,况且井盖上的字样也不是上诉人的名称,这无疑是指鹿为马。另外,井盖是井的附属物,井是管道的附属物,主设施管道的管理使用人才应当是关系主体。不能因张三戴着李四的帽子,张三就成了李四。
庭审激辩二:“污水井非我建非我管理”
“市政管理处才是污水井的真正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财政监察办事处对市政管理处的说法提出反驳意见,拿着证据称,“在1998年11月,由郑州铁路局勘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标示,我单位(财政监察办事处)办公楼院外西北角红线外污水井即有排水设施;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也证明,1998年12月承建我单位办公楼之前,办公楼院墙外西北角红线外人行道污水井已经建成。因此,此污水井既非我单位所建,也非我单位所有,更非我单位所管理。”
财政监察办事处的代理人说,市政管理处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单位,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负有养护、维护责任,理应确保养护、维修职责,因其管理和维修不力,造成田女士受伤,应负全部责任。
记者在现场看到,作为受害人的田女士也来到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坐着田女士的爱人。审判长轻声问起田女士对这起案件的意见。田女士说,她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但是一审中法院判市政管理处负全责,她也没有什么意见。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当审判长问起是否愿意调解时,市政管理处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绝对不接受调解,而财政监察办事处称自己也没有责任,也不可能接受调解。 (吴 倩 吴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