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郑州7月14日电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建立“三书会审”制度,有效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干扰,最大程度防止错审错判现象的发生。
据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介绍,以前,郑州市检察院主要通过当事人举报和不定期抽查,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误时,再以审判监督的程序提出抗诉。但由于抽查案件局限性大,不利于及时发现法院判决错误,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有效避免案外因素的干扰,最大程度防止错审错判现象的发生,郑州市检察院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郑州市检察系统建立“三书会审”制度。
李自民说,所谓“三书会审”制度,就是郑州市检察院下辖的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法院判决后如果同意法院的判决结果则将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复印后于收到法院判决5日内(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也就是判决生效前)送交郑州市检察院备案,由郑州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做出的案件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实行规范化管理、多层次审查、全方位监督。李自民说,“三书会审”制度可以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关口前移,只要市检察院发现审查案件有误,经相关领导批准,即可通知基层检察院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提出抗诉。
据介绍,通过“三书会审”,郑州市检察院不仅实现了对公诉案件质量的同步、全面、及时、有效监督,而且拓宽了抗诉案件来源,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还强化了上级院对下级院监督制约,提高了基层检察院审查法院判决的积极性,加大了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并且有效避免了案外因素的干扰。同时,通过发现、纠正案件起诉书、卷宗中的各种错误,使全市公诉案件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和案件质量大幅提高,在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实行事后监督的滞后性、被动性和参与程度的有限性,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而在具体监督方式上仅有单一的抗诉,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司法需要。郑州市检察院紧紧围绕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目标实行的“三书会审”,属于在司法实践上的一大创举。他通过审查法院判决是否适当,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法律定性是否正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等,从而弥补了每年进行案件质量抽查所具有的偶然性、片面性等不足,实现了对公诉案件质量的全面、及时、有效监督。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说,“三书会审”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关口前移,比事后监督作用更大,更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最大程度上防止错审错判现象的发生,更能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实行“三书会审”工作以来,共审查“三书”15000余份,发现起诉书及有关卷宗中实体、程序、文书(包括格式、字句不当)等方面问题16起,并已全部通知基层检察院纠正。发现量刑偏轻偏重案件16件,量刑畸轻决定提起抗诉的3件,不宜抗诉通过发检察建议纠正的6件。同时基层检察院向上级院汇报的拟提起抗诉的一审未生效案件同比增加了50%,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起抗诉案件数同比上升了66.7%,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起诉书事实和定性被法院判决改变的现象减少了40%。(徐华美 张胜利)